(2015)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文诉被告魏雪松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文,魏雪松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刘广文,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琦,男。被告:魏雪松,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文诉被告魏雪松物权纠纷一案中,刘广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广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康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