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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文诉被告魏雪松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文,魏雪松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刘广文,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琦,男。被告:魏雪松,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文诉被告魏雪松物权纠纷一案中,刘广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广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康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