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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体亮、黄燕等与厉丙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体亮,黄燕,王凯旋,厉丙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00050-3号申请执行人王体亮,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黄燕,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凯旋,男,200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体亮,系王凯旋之父。被执行人厉丙恩,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厉丙恩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1款、第29条的规定,裁定��下:对被执行人厉丙恩所有的皖K×××××号“解放”牌货车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