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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与李付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李付华,李付军,杨明绪,刘风花,李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邢维国,主任。被执行人李付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付军,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明绪,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风花,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丰胜,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庙分社与被执行人李付华、李付军、杨明绪、刘风花、李丰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丰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此车现下落不明,尚未扣押。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6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书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