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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志琴与李平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琴,李平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志琴,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晋平,女,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平战,男,40余岁,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琴诉被告李平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琴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志琴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聂桂芬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