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志琴与李平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琴,李平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李志琴,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晋平,女,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系原告妻子。被告李平战,男,40余岁,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琴诉被告李平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琴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琴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志琴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代理审判员 聂桂芬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