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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于秀彦诉宗跃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宗某某,1964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