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于秀彦诉宗跃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于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宗某某,1964年9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洪洲审 判 员 吕秀贤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