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恢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谢菊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菊英,王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谢菊英。被执行人王少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菊英与被执行人王少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标的涉及原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且被执行标的物内的物品无存放地点,经申请执行人谢菊英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菊英与被执行人王少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