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明金与刘国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金,刘国敏,孙发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罗明金,被告刘国敏,被告孙发阳,上列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明金负担。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