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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1号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锦业路69号C区1号瞪羚谷F栋601室。法定代表人吕秀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风涛,该公司员工。被告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陵镇。事业法人曹玮,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凤,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00元,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7050元,其余37050元退还原告陕西唐荣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