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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贾丙臣、王书元、刘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贾丙臣,王书元,刘东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该单位封丘县支行行长。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单位高级专员。被告贾丙臣,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207号。被告王书元,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董堤村172号。被告刘东文,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古佛寺村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贾丙臣、王书元、刘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因而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原告受理费525元,退还一半。审判长  刘玉敏审判员  丁天祥陪审员  王艳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