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与盐城铁生钢构有限公司、孙尔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盐城铁生钢构有限公司,孙尔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419号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通达路。法定代表人刘允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季兵,系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盐城铁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沟墩镇条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孙铁生。被告孙尔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铁生钢构有限公司、孙尔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36元,由原告南通辉煌彩色钢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士新审 判 员 朱琳珺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