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德佳与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闫德佳。委托代理人徐洪武,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法定代表人江朝晖,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佳与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佳以需与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德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德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闫德佳负担。审 判 长 周奇光审 判 员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