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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闫德佳与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099号原告闫德佳。委托代理人徐洪武,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法定代表人江朝晖,该林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佳与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德佳以需与被告罗田县薄刀峰林场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德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德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闫德佳负担。审 判 长  周奇光审 判 员  张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应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