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海荣、张艳杰、张宝、胡文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荣,张艳杰,张宝,胡文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荣,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艳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宝,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胡文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郭海荣、张艳杰、张宝与被执行人胡文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462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