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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美与被执行人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蒋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胡美,女。被执行人蒋新平,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美与被执行人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江弥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