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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庆光、王玉山与尹建社申请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光,王玉山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尹建社驾驶的无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相碰撞,尹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19号申请人王庆光,农民。被申请人尹建社,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王庆光之父王玉山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尹建社驾驶的无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相碰撞,致其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尹建社转移财产,申请人王庆光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尹建社驾驶的无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申请人王庆光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庆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建社驾驶的无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