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123号3幢106室。负责人张申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敏、毛燕,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吴陵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兵。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特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泰州经济开发区XXX路X侧XX号的面积为26653M2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泰州国用(2008)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为:泰州他项(2010)第XXXX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在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113774.04元[暂算至2014年1月9日,之后利息、罚息继续按编号为(经开)农合借字(2010)第02121401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担保物权实现之日止]、律师费21435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76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在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路XX号的房地产及钢材依法进行了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折价抵偿;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已抵押给他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置当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且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神迪机电(泰州)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折价抵偿,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其他法院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特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