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段某某,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2006年7月23日生育一女杨某甲,2007年3月6日在中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2012年杨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不与原告联系,至今无被告的音讯下落。被告出走之后,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分居达3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2006年7月23日生育一女杨某甲,2007年3月6日在中江县永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相处不睦。2012年,被告外出务工后,未再与家中亲友联系,至今无音讯下落。此期间,原、被告之女杨某甲一直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江县永安镇桑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调查笔录、证人张琼、张登玉的当庭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外出不归,期间既不与家人通讯联系也不履行作为丈夫及父亲的职责和义务,致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达三余年,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理由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其子女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对原告主张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甲由原告段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琪人民陪审员 林 丽人民陪审员 何绪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