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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金茂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金茂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栋。委托代理人:方炼、袁游星。被告:杭州金茂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茂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诸暨鼎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