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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周希泽,张太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周希泽,张太贤,夏显天,王达芳,罗彬,周秩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76-1。负责人杜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湧,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婷,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职员。被告周希泽,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张太贤,女,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夏显天,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王达芳,女,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罗彬,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周秩会,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周希泽、张太贤、夏显天、王达芳、罗彬、周秩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龙 锋人民陪审员 蒋 平人民陪审员 胡族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