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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根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根全,曹锋兵,曹根勤,孟现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住所地:单县。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系该社职员。被告曹根全,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曹锋兵,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曹根勤,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孟现亭,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根全、曹锋兵、曹根勤、孟现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所欠本息,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基于被告已全部履行所欠本金及利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洪欣审 判 员  段方涛人民陪审员  卢成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