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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绍希申请执行王长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希,王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261-5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希,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王长龙,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希与被执行人王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长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王长龙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产,但因无人竟买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期限二年),于2015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重新查封(期限三年)。现被执行人王长龙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希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岚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已查封的财产认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才华审 判 员  吴 健人民陪审员  周伟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