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徐新耀等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徐新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字第9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98号。负责人沈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徐新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徐新耀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在��请书中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无法送达听证手续。本院认为,此案不宜按特别程序审理,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可以其他程序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的申请。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希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