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文娟与刘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娟,刘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刘文娟,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刘婵,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娟与被告刘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娟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千九百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九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彩娟人民陪审员 赵 颖人民陪审员 呼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