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高连海与傅强、桓台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海,傅强,桓台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高连海,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傅强,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桓台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张北路197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建设街3206号。负责人:宋汝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海与被告傅强、被告桓台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连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连海承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