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中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中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2室。法定代表人刘惠林,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中义,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中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得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95.5元,本院退回原告170.5元)。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