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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特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乐京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特字第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负责人周卫星。被申请人乐京舟。被申请人虞燕娜。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本案的申请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李平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