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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宋传祥与王世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祥,王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宋传祥,市民。被执行人王世君,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世君工资收入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