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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魏贺丰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贺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房刑初字第60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贺丰,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1999年6月29日、1999年9月15日因偷窃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200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7月27日、2009年9月18日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2012年5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贺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贺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魏贺丰因对村委会书记不满,持铁锤行至本村村委会,将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内的二台电脑主机强行拿走。后被告人魏贺丰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保健路城东社区一胡同口处将该二台电脑主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蔡×(男,33岁)。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二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840元。被告人魏贺丰于2014年12月17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周口店派出所投案,赃物已收缴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贺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被告人魏贺丰供述与辩解,证人井×、李×、彭×、魏×、王×、刘×、杨×、蔡×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贺丰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贺丰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贺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魏贺丰有自首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贺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二、对被告人魏贺丰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全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