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文君与赵文标、皮明红、冯斌、袁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君,赵文标,皮明红,冯斌,袁长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992号原告王文君,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赵文标,男,196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皮明红,女,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冯斌,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袁长炜,男,198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君与被告赵文标、皮明红、冯斌、袁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文标、皮明红、冯斌、袁长炜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赵文标、皮明红、冯斌、袁长炜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文君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