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玉龙与汤池、汤纪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龙,汤池,汤纪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告:侯玉龙,男,199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汤池,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汤纪标,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龙与被告汤池、汤纪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