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增春与张多文、董淑芹、高长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春,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刘增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高长发,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张多文,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董淑芹,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曾春与被告高长发、张多文、董淑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曾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曾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