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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戚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