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戚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戚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