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7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乔有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786-3号申请执行人乔有柱。被执行人侯玉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罗执字第78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委托山东天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侯玉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林村工业园凯美食品厂内的饼干生产线一套、膨化设备一套、包装机两台、锅炉一台。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的流拍价为74700元。申请执行人乔有柱同意以该设备的第二次流拍价74700元接受该设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玉龙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林村工业园凯美食品厂内的饼干生产线一套、膨化设备一套、包装机两台、锅炉一台作价74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乔有柱抵偿债务74700元。该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乔有柱。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解洪法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凡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