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马庆祥、王惠敏与马欣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祥,王惠敏,马欣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马庆祥。原告王惠敏。被告马欣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祥、王惠敏与被告马欣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庆祥、王惠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祥、王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庆祥承担。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