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江燕与林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燕,林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江燕,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林松,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光泽县水利局职工,住福州市。申请执行人江燕与被执行人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工资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国土登记信息,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