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61号刘欣与周汉祥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欣,周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欣,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42X。被执行人:周汉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2716。原告刘欣诉��告周汉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周汉祥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354.23元及位于三水市西南镇四村管理区下岗村的两处房产,上述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回申请人,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称因上述两处房产均属于农村房产无需处理,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