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燕尾港三百弓村(连云港市华成纸业有限公司向东80米)。法定代表人王余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7日,票据号码为31400051/24229548,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省南安市金盛家私装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豪和记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洪濑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灌云鑫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林桂兰审判员 周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雅婷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