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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毅豪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主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毅豪,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赵毅豪。法定代理人赵志奎。委托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委托代理人邓伟,该单位业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素娟,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毅豪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教育机构主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毅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毅豪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毅豪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城关镇西南街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毅豪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