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翁法执字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辛殿文与王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殿文,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2176号申请人辛殿文,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敖汉旗。被执行人王海,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22xxxxx)。《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存款(账号为6222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