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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凤山与永吉县一拉溪镇查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旭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山,永吉县一拉溪镇查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旭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王凤山,男,汉族,1958年3月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查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第三人:王旭东,男,汉族,25岁,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山与被告永吉县一拉溪镇查家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旭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志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