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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国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国纲,男,1972年3月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国纲于2015年3月27日18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公交车站处,趁刘×(女,24岁,河北省人)登乘顺15路公交车不备之机,窃取其随身所背挎包外侧口袋内的苹果牌4S型移动电话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273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告人韩国纲后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国纲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自述、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国纲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国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国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