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灵芝为与被告张玉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9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乡郝庄村六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03060461。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72319670720002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魏大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上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