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许家兵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821号罪犯许家兵,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镇刑一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家兵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8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许家兵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家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许家兵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同时该犯被判处罚金6000元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