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60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