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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安会与孙国军、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会,孙国军,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安会,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孙国军,男,汉族,现住不详。被告张凤英,女,汉族,现住洮北区三合乡下家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会诉被告孙国军、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会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