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李开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荣,李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荣,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昌芬,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开松,无业。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开松于201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李国荣房屋折价款56680元。被但被执行人李开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开松及其配偶张安平(身份证号码××)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开松及其配偶张安平(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57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