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施莉娜与银川市兴庆区金莎莎娱乐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莉娜,银川市兴庆区金莎莎娱乐会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12号原告施莉娜,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周慧莲,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金莎莎娱乐会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银乐,该会所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莉娜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金莎莎娱乐会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莉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施莉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