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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化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利军),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王天资,乌兰察布市“148”法律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现年48岁,农民,现住化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国谊,内蒙古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天资、被告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国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1980年国家施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时我的父亲张涛还在世,我们兄妹四人都还没有成家,于是在父亲的名下每人(共六人)分得耕地5.3亩,我和我的同胞弟弟张连生在父亲张涛在世前已经各自成家另立门户,张某甲分的集体承包土地为16.4亩,弟弟张连生分得集体承包地14.4亩(张连生于2012年病故)。2015年春节后,由康保到化德修510国道,占用二道河的耕地2.77亩,一次性计算补偿款为56685元。繁荣村村委会通知我领取补偿款时,因我务工在外,妻子黄叶代为领取土地补偿款,因为我的妻子不识字,在领取土地补偿款时由本案的被告张某乙参与领取土地补偿款,被告张某乙认为土地补偿款有她的份额认为应该按份共有分割。我的妻子和张某乙领取补偿款后,存入了金牛卡,由妻子黄叶保管金牛卡,被告张某乙掌管密码。现在,被告张某乙掌管金牛卡密码,控制我取出合法征地补偿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张某乙提供给我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071000406769金牛卡;依法判令被告提供密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辩称:一、本案的案由不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案张某甲所述征地补偿款56685元,现在是由我保管,我没有挪用一分,我没有获得利益,他人的利益并没有遭受损失,只是因为这56685元征地补偿款是属于我父母及我们兄妹四人共同共有,我们坚持按六人均分,父亲那份归母亲所有,实际上是因张某甲无理要多分,导致此款项现在无法分割。二、张某甲所述不属实1、张某甲诉称被征地与我的那份地牛马不相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关于本案涉及的征地2.77亩,属于我们六人共同共有,1980年施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我们每人分到5.3亩,到现在土地承包期限没有变,村委会证明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都可以证明,张某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可见,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完全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征用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家庭共同共有,平均分配。由于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俗称的“分田到户”而不是“分田到人”,因此,在此制度下,单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享有此项权利,故属共同共有关系。由此可见,这2.77亩地并不是家庭成员某一个人的,对其征地补偿款应该平均分配。因此,张某甲诉称的被征地与我的那份地牛马不相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2、张某甲诉称父亲病故后,母亲改嫁不实。事实上是父亲病故后,大哥张某甲把我母亲撵出门外,是我远方舅舅收留了我母亲,至今我母亲没有登记结婚,何谈改嫁一说?是张某甲不尽孝心,不尽赡养义务,有了补偿款就要私吞,全然不顾做人的道德原则。3、张某甲所述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补偿款确实打到张某甲所持的卡中,当时由张某甲保管卡,我保管密码,就是为了我们以后共同分割补偿款,我没有私心,没有想把补偿款据为己有的意思,我是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只是想分得我应当得到的部分。并没有张某甲诉称的“他报警后把款打入卡中的事实”,何况他没有密码如何能知道什么时候打款呢?事实上,张某甲诉称前后矛盾,先是诉称他查看金牛卡卡内毫无分文,说明张某甲知道卡的密码,后又诉称我控制密码,限制他取出他的合法收入,没有密码如何能知道卡内毫无分文呢?从常理上分析这是不可能的,张某甲所诉前后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经本院审理查明: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包产到户,以张涛为户主共六人每人分得5.3亩,1997年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由于当时农民对该政策了解不到位,当时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土地承包证只发放了20户左右,导致该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经调查核实,1980年实行包产到户后,繁荣村集体土地再没有变动过,包括婚丧嫁娶。被告张某乙的土地依然在张涛的名下,致于户主张涛在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土地,属于家庭内部关系,本案无法核实,鉴于此,本案所争议的土地实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2015年春节后,由康保到化德修510国道,占用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耕地,每亩地补偿20464元,共计56685元。原告主张归其所有要求被告方返还,被告主张以共同共有进行分割。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繁荣村村委会证明两份;调查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完税证明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2.77亩耕地,虽然一直由原告张某甲耕种,但是因为二轮土地承包没有能够真正的执行下去,导致由张某甲耕种的16.4亩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得不到证实。故其主张独享土地用益物权的权利基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巧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异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