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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邵桂平与阚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平,阚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邵桂平,男。被告:阚金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平与被告阚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桂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桂平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史同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