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邵桂平与阚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平,阚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邵桂平,男。被告:阚金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平与被告阚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桂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桂平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审 判 员 韩增军人民陪审员 史同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