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史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良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