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靖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7号罪犯林靖峰,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沿江路**号-3。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2012)汕南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靖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靖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靖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0次;2013年4月、11月,2014年3月、12月,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3月份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提供家庭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靖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靖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